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地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协作,采取合作办学、师资共享、异地办班、远程授课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共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