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深化人民法院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促进审判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良性互动。

积极探索与高等学校、相关单位联合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加大人民法院高层次审判人才、急需审判人才等培训力度。

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承担法官教育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