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 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并…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 第二十八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第二十九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在笔录中注明,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气象主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告知协助调查的原因、依据、调查内容等。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报送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三十三条 法制审核通过后,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依法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案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三十八条 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