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