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法制审核通过后,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