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