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持有人(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