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负责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