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在笔录中注明,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