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 第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 第十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员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资格考核的申请人员应当通过理论考试和相应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试。参加增加焊接方法资格考核的申请人员只需要进行相应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试。 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考核单位的考试结果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焊接活动工作记录和业绩良好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不符合国务院核安… 第十九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