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考核单位的考试结果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自授予资格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的人员颁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