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

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试结束日的次日起1年内至多补考两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