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焊接活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