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持有的资格证书; 相关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业绩; 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 境内焊接活动需求材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