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持有的资格证书;

相关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业绩;

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

境内焊接活动需求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