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没有隐瞒。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焊接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焊接人员技能评定,合格后进行授权,并做好焊接人员连续操作记录管理。 第二十三条 焊接人员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开展焊接活动,遵守从业操守,提高知识技能,严格尽职履责。 第二十四条 焊接人员一般应当固定在一个单位执业,确需在两个单位执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配备与拟从事的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焊接设备和仪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并管理焊接人员考试档案。考试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焊接人员资格管理中相关违法信息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