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焊接人员一般应当固定在一个单位执业,确需在两个单位执业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焊接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其聘用单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变更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原资格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