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配备与拟从事的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焊接设备和仪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考核管理规定实施资格考核,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