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焊接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焊接人员技能评定,合格后进行授权,并做好焊接人员连续操作记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