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焊接人员资格管理中相关违法信息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