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的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