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申请,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验服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检验机构提交新的同类机场设备检验申请;已经提交的,应当主动通知检验机构暂停对申请事项的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包括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方案、质量一致性审核方案在内的机场设备检验方案。 第三十条 机场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十一条 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应当重新申请检验: 第三十二条 作为检验依据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的检验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具体包括检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报告和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等。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二节 样品的检测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下列文件开展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 用于检测的机场设备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随机选取。不具备随机选取条件的,可以由制造商选送。 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并编制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检测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制造商经过改进重新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样品时,检验机构可以只对上次未通过检测的部分以及与其相关联的部分重新检测,必要时应当对重新提交的… 第三节 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三十九条 机场设备样品通过检测后,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时,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内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质量一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一致性审核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并编制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为2年;其他机场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为4年。检验机构可以在质量一致性有效期内进行抽查。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回对其所有同类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 第四十五条 质量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制造商应当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检验机构,并重新申请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