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检验 第一节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五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申请,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验服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检验机构提交新的同类机场设备检验申请;已经提交的,应当主动通知检验机构暂停对申请事项的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包括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方案、质量一致性审核方案在内的机场设备检验方案。 第三十条 机场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十一条 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应当重新申请检验: 第三十二条 作为检验依据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的检验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具体包括检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报告和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等。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