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检验机构提交新的同类机场设备检验申请;已经提交的,应当主动通知检验机构暂停对申请事项的检验: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或者其他运行事故,涉及机场设备设计、生产等原因,正在接受事件调查的; 同类机场设备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复审,尚未完成整改的; 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制造商未履行设备召回职责,或者召回工作尚未完成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