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检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有关检验工作或者相关资质被取消时,中国民航局应当撤销认定,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