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验机构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机场设备检验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可以就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中国民航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在检验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有关检验工作或者相关资质被取消时,中国民航局应当撤销认定,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