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检验 第三节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节 第五章 检验 第三节 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三十九条 机场设备样品通过检测后,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 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时,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内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质量一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一致性审核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并编制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为2年;其他机场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为4年。检验机构可以在质量一致性有效期内进行抽查。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回对其所有同类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 第四十五条 质量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制造商应当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检验机构,并重新申请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