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施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制度。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 第二十九条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其他检验标志、标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棉花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 第三十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棉花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标准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质量检验行为,公正严格检验棉花质量,对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采取划片、设卡、发放准运证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企业销售棉花的区域和干预企业正常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