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其他检验标志、标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