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