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