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棉花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