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采取划片、设卡、发放准运证等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企业销售棉花的区域和干预企业正常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