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纪律处分种类: 第八条 纪律处分期间分别为: 第九条 检察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条 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的,按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处理;如果受处分人为最低级别最低档次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所有行政职务。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层次另行确定非领导职务。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人事关系,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人员。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具有法律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或者依法罢免、免除法律职务。 第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六条 2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起主要作用的,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二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