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构成违纪的,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