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其他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