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