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