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