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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设有首席听证主持人的,由首席听证主持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又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第三十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对… 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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