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