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在听证会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