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