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