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