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林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 第三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第五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 第六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天保工程区外… 第七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八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九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人员数量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省相关年份城镇单位…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人员数量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第十四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 第十五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国有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期限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2〕156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天… 相关版本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