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国有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岗位以及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岗位国有在册职工人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相关人数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