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国有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