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期限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2〕156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