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