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中的“漏洞”,…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