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和资格管理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 第八条 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考核,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 第九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条 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 第十五条 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对批准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为申请人颁发安检…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